宋明理学范畴。北宋二程首先提出“性即理”的命题。程颐说:“性即理也,所谓理,性是也。”(《遗书》卷二十二下)性即宇宙根本之“理”在人或物上的体现。并认为“在天为命,在义为理,在人为性,主于身为心,其实一也”(《遗书》卷十八)。但又认为性分为二:“一为理性,一为气质之性。”故程颐认为:“性字不可一概论。‘生之谓性’,止训所禀受也;‘天命之谓性’,此言性之理也。”(《遗书》卷二十四)南宋朱熹说:“只是这理,在天则曰命,在人则曰性”,“性”便是人“心中所有底道理”(《朱子语类》卷五)。凡是纯善的“天地之性”,完全是天理的化身,从禀受而来的“气质之性”,则决定人的清浊、偏正、智愚、贤不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