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之理,即万物之理

北宋程颐理学思想的核心命题。程颐认为“理”不仅是天地万物的总根源,而且又是天地万物的最高准则,它总摄着自然和社会的一切,“天地万物之理……皆自然而然,非有安排也”(《遗书》卷十一),任何事物的存在总有它之所以然的原因,这个所以然就是“理”。“凡眼前无非是物,物物皆有理。如火之所以热,水之所以寒”(《周易程氏传》卷十九)。但程颐试图从各个具体事物的准则中抽象出共同的准则,于是以个别的规律代表一般规律,抹煞了两者的区别,“理则天下只是一个理,故推至四海而准,须是质诸天地,考诸三王不易之理”(《遗书》卷二上)。又说:“天下之理一也。途虽殊而归则同,虑虽百而其致则一。虽物有万殊,事有万变,统之以一,则无能违也。”(《周易程氏传》卷十九)程颐从天下只有一个理的前提出发,提出“理一分殊”的命题:“散之在理,则有万殊;统之在道,则无二致。”(《二程文集·易序》)存在于各具体事物的“散”、“殊”之“理”乃是那抽象、唯一的,作为天地万物本原之“理”所总摄,因此“一物之理即万物之理”(《遗书》卷二上)同出一源“则无二致”。程颐在“格物穷理”的认识方法上亦是如此。他说:“格物穷理,非是要穷尽天下之物,但于一事上穷尽,其他可以类推……如千蹊万径,皆可适国,但得一道入便可。所以能穷者,只为万物皆是一理。”(《遗书》卷十五)二程认为具体事物的“理”便是天地万物的普遍共同的“理”的观点,实质上抹煞了事物的个别和一般规律的区别,取消事事物质的差异,认为只要“穷”得“一草一木”之“理”便可通悟万全的、绝对的“天理”,二程的这一观点后为朱熹所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