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本论

以“理”或“天理”作为本体范畴的哲学学说。以宋儒二程(颢、颐)和朱熹为代表,他们视“理”为世界的根本,而“理”则是精神性的抽象本体,“空阔净洁底世界”(朱熹语)。程(颢、颐)认为“万物皆只有一个天理”(《遗书》卷二上),“有理而后有象、有象而后有数”(《粹言》卷一)。在理、气关系上朱熹更明确说:“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理。”(《晦庵文集·答黄道夫》)并指出“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同上)。“理”便是“形而上”决定天地万物存在的“生物之本”。程朱学派强调“理者,礼之谓也”,用哲学的形式论证了封建礼教、三纲五常等伦理制度的合理性,“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为五常,盖皆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文集·读大记》)。在理欲关系问题上,二程把物质欲望(“欲”)视为同道德(“天理”)相对立的东西,“人心莫不有知,唯蔽于人欲,则忘天德也”(《遗书》卷十一)。认为唯有通过内心的善(天理)恶(物欲)观念的斗争,“灭私欲则天理明矣”(《遗书》卷二十四)。朱熹对二程的理欲关系的看法作了某些修正和补充,提出“人欲中自有天理”(《朱子语类》卷十三),“然天理人欲,同行异情”(同上)。他明确说“有个天理,便有个人欲”(同上),又认为“人欲”如果“安顿”在“天理”所规定的“恰好处”,本身便是“天理”,如果人欲“安顿得不恰好”,就是“天理”的对立面。朱熹认为凡超越于“理”即封建道德原则规定的人欲,这是不容许的。故强调“遏人欲而存天理”(《孟子集注》卷二),“天理人欲,不容并立”(《孟子集注》卷五)。于是又说“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好是学”(《朱子语类》卷十三)。程朱的这种理欲观,曾受到宋代事功学派的陈亮以及明代思想家吕坤、李贽等人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