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用语。指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行为要符合客观规律。认为物合于道者即谓理,考察事物之理不能抱有成见,必须“虚静公正”,才能“得名理之诚”(《经法·论》)。理既是客观的,又必须见诸于人的主观认识,循理把遵从客观规律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结合在一起。用当侧重讲人的行为与客观规律协调、平衡。认为“过极失当”是人之大忌。违反“天当”(同上),必定要受到惩罚,违反人当也必定遭殃。这一观点将天人关系有机结合,既强调政治作为要循自然,又规避了自然主义中的消极倾向。
《经法》用语。指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行为要符合客观规律。认为物合于道者即谓理,考察事物之理不能抱有成见,必须“虚静公正”,才能“得名理之诚”(《经法·论》)。理既是客观的,又必须见诸于人的主观认识,循理把遵从客观规律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结合在一起。用当侧重讲人的行为与客观规律协调、平衡。认为“过极失当”是人之大忌。违反“天当”(同上),必定要受到惩罚,违反人当也必定遭殃。这一观点将天人关系有机结合,既强调政治作为要循自然,又规避了自然主义中的消极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