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韩非的学说。《韩非子·难一》:“贤舜则去尧之明察,圣尧则去舜之德化;不可两得也。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 ‘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 ‘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 ‘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今尧、舜之不可两誉,矛盾之说也。”《难势》篇亦有此说,并云:“以为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为名不可两立也。”韩非不仅从具体的客观实际出发,认为“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五蠹》),而且从思维角度提出一个人不能同时肯定两个不相容的命题,在中国逻辑史上,第一次明确表述了普通思维的矛盾律的本质。韩非的“矛盾之说”对后世影响很大,为关心逻辑的思想家所普遍注意、肯定和运用。汉末王符虽不同意其具体的譬喻内容,认为韩非“不知类”,但对其方法基本肯定。三国魏嵇康运用此法驳“两可之说”,提出“矛盾无俱立之势,非辩言所能两济”,认为以“两许之言”求“两济”,必陷“矛戟之论”。东晋孙盛曾用此反驳老子《道德经》中自相矛盾处。唐刘禹锡说“祸福之胚胎也,其动甚微,倚伏之矛盾也,其理甚明”,则是辩证法的“矛盾”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