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辩

先秦思想家围绕“名”的性质、内容、相互关系等问题展开的辩论以及关于“辩”的理论研究。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政治发生大变革,名实“相怨”、“散乱”。邓析一方面作《竹刑》,主张“按实定名”、“循名责实”(《邓析子·无厚》),另一方面又站在士民一边“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刘向《校叙》),教他们刑名诉讼之法,“学讼者不可胜数”,从而首开先秦名辩之风气。孔子主张“克己复礼,天下归仁”(《论语·颜渊》),便以主观的伦理概念为标准,强调“为政”“必也正名”(《论语·子路》)。墨子也强调名实相符,提出鉴别言论的“三表”法,主张“取实予名”。老子则以“无名”论独立主张“大辩若讷”。名、儒、墨、道四家以“名”为中心,开始了一场历时数百年的争辩。战国中后期,名辩达到高潮。名家方面,先后涌现出一大批“辩者”,尤以尹文、惠施、公孙龙为著。尹文提出“以名定形,以形检名”的思想,强调“名不可差”。惠施与一大批辩者承邓析“两可”论,提出了“天与地卑,山与渊平”等“历物十事”,以及“火不热”、“鸡三足”等“二十一事”,阐发他们对名的辩证认识。公孙龙从逻辑上对名、实关系作了分析和规定,比较系统地提出了“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位其所位”的正名理论。但墨、道、儒三家并不赞同名家的“坚白同异之辩”。后期墨家把名分为“达、类、私”三种,对“辩”的任务、原则和方法作了精细研究,认为“辩”的任务是“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墨子·小取》);辩应遵循“以类取,以类予”原则;“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是辩的基本方法。建立了中国第一个较为完备的逻辑学体系。庄子宗“无名”论,认为“天地一指”,“万物一马”(《庄子·天下》),以“止辩”反对名辩。荀子坚持儒家用名于政的立场,鄙视名、墨两家的“相鸡犬之可以为名”,反对“析辞而为察,言物而为辨”(《荀子·解蔽》),认为名、墨两家虽然持之有据,言之成理,但“辩而无用”,“不可以经国定分”(《非十二子》)。赞成“言仁”、“中法”的“君子之辩”,主张“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要求“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提出“约定俗成”、“稽实定数”等制作新名的原则。对名的作用、种类,以及概括、限制的方法及乱“名”的谬误等都有系统研究。认为“辩”产生于“说不喻”,主张“辨而不过”,“辨则尽故”(《正名》)。把儒家的正名思想纳入了荀子正名逻辑的体系。韩非对“名”和“辩”的学说亦有所发展。中国古代逻辑学在名辩思潮中逐渐建立起来,故有人称中国古代逻辑学说为名辩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