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遂制度

即“国”和“野”对立的制度。西周、春秋时,周王和诸侯都城及四郊以内地区,称“国”,“国”中之人称“国人”;四郊以外的地区称“野”,“野”的居住者称“野人”,或称“庶人”;“野”一作“鄙”,故又称“鄙人”。《周礼》有六乡、六遂的制度,指周王直属有“有”分为六乡,直属的“野”分做六遂。乡以下分州、党、族、闾、比。遂以下分县、鄙、酂里、邻。《书·费誓》谓鲁国有三郊、三遂,“郊”即“乡”异名。《国语·齐语》谓管仲治齐,分“国”为二十一乡,六个工商乡,十五个士乡,士乡分连、里、轨,五乡一帅。按周每乡是一万二千五百家,亦即以一万二二千五百人为一军;管仲以二千家为一乡,五乡组成一军,每军一万人。名称、户数略异建制等级则一致。管称“国”以外地区为“鄙”,“鄙”分五属,属下分县、乡、卒、邑。分“国”和“野”是因为“国人”和“野人”身分不同。“国人”有权议政,亦有纳军赋、服兵役义务。“野人”是被奴役的农业生产者。国野对立的制度,自春秋中叶,逐渐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