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相爱,交相利

战国墨子的道德原则。与“别相恶,交相贼”相对。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遵循着对等互报的原则:“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墨子·兼爱中》)人各自爱、自利,就必然会相互“交别”,而导致彼此交恶。反之,如能不分亲疏尊卑、利益彼此,相互“兼”而不“别”,做到视人若己,“为彼犹为己也”,首先爱人、利人,就必然会人人相爱,彼此相利。墨子把“兼相爱”与“交相利”并提,体现了重视功利的特点。认为爱人必须表现为利人,利人是爱人的目的和内容。兼相爱必然会达到交相利,从而收到“生天下之大利”的效果。而别相恶则必然导致交相贼,其结果就会造成“天下之大害”。据此论证了“别”非而“兼”是。进而主张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取代“别相恶,交相贼”,即“兼以易别”(《兼爱下》)。反映了当时在战乱摧残下的小生产者要求互助互利、相互平等以实现社会安宁的善良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