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常指公道、公共利益;私,通常指私心、私人利益。公与私和义、利,理、欲有密切联系。在先秦,公与私往往同义与利相联系。荀子称“义”为“公义”、“公道”;“利”为“私欲”、“私事”。所谓“以义制利”,就是“公义胜私欲”(《荀子·修身》)。韩非认为公与私相对立,“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韩非子·五蠹》)。认为“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饰邪》),主张“去私心,行公义”。西汉初期贾谊认为“兼覆无私谓之公,反公为私”(《新书·道术》)。把公与私对立起来。宋明时期,公私不仅同义利相联系,而且还同理欲相并提。北宋程颢、程颐说:“义利云者,公与私之异也。”(《粹言·论道篇》)南宋朱熹认为“人只有一个公私”。“义”、“天理”是“公”,“利”、“人欲”是“私”。陆九渊也认为公私“其实即义利也”(《与王顺伯》)。明李贽说:“夫私者,人之心也。”“若无私,则无心矣。”(《德业儒臣后论》)明清之际傅山说:“私者,天也。”(《霜红龛集》卷三十五)顾炎武认为,“天下之人,各怀其家,各私其子,其常情也”(《亭林文集》卷一)。均肯定私心、私利的存在有其客观的必然性,批判理学家的“义利理欲之辨”。王夫之则说:“天理、人欲,只争公私诚伪。”(《读四书大全说》卷六)认为“天理”是“公”、“诚”;“人欲”是“私”、“伪”。参见“公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