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分则和

战国荀子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思想。《荀子·王制》:“(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 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 分。分何以能行?曰: 义。故义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义分则和”,《荀子》宋本作“义以分则和”。元刻本作“义分则和”。王念孙以为宋本“以”字衍,王先谦《荀子集解》依王说校改。)“义分则和”与“礼”有着密切关系。即所谓“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礼别异”,“等贵贱”,“义”乃是“礼别异”(“分”)的一种完美状态。“义”者,宜也,适当之谓。“义分”,谓上下贵贱等级分别适当,所谓“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富国》)。“贵贱有等,则令行而不流;亲疏有分,则施行而不悖;长幼有序,则事业捷成而有所休。故……义者,分此者也。”(《荀子·君子》)此为“义分”的内容。“义”具体表现为各等级的行为规范,用来调节君臣上下的关系。所谓“内节于人而外节于万物者也,上安于主而下调于民者也。内外上下节者,义之情也”(《荀子·强国》)。社会各等级分得合宜,又各有其适宜的行为规范,即所谓“义分相须”;如此,则各等级各安其分,各得其宜,“无相夺伦”,互不侵犯,恰到好处,社会整体上达致有序和谐,即所谓“义分则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