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关于诗的认识和教育功用的规定。孔子曰:“《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论语·阳货》)兴者,“感发志意”(朱熹),“引譬连类”(孔安国)。一释“兴,起也,言修身当先学诗”(何晏引包咸注)。孔子要求诗通过联想来知晓社会人生的道理,从而为礼教政治服务。观者,“观风俗之盛衰”(郑玄注)。即通过学诗来观察一定社会国家的道德风尚及人们的心理状态,并可见出作者的心志。群者,“群居相切磋”(孔安国)。意谓诗可以交流协和人们的思想感情,保持社会和谐,即朱熹所释的“和而不流”。怨者,“怨刺上政”(孔安国)。可以通过诗对现实社会政治生活进行批评。兴、观、群、怨是孔子的一个重要的美学思想,它总结了从远古至春秋的历史年代里人们对艺术认识的美学内容,开创了中国美学史上重视艺术的社会认识功用和情感教育特征之传统,对后世影响较深。王夫之认为:“于所兴而可观,其兴也深;于所观而可兴,其观也审。以其群者而怨,怨愈不忘;以其怨者而群,群乃益挚。”(《薑斋诗话·诗绎》)就是从诗通过形象,通过联想的方式认识世界、通过情感抒发而陶冶个体、感染个体,从而使个体自觉地把社会伦理规范当作自己的要求这一特征进行阐发。但孔子的这一美学思想又明显地具有伦理学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