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而不校

春秋孔子所赞同的一种德行。指君子不与触犯自己之人计较的宽容气度。语见《论语·泰伯》。曾子曰:“犯而不校。”清刘宝楠《论语正义》认为“校”应作“挍”,并引东汉包咸注:“挍,报也。言见侵犯不报。”按“挍”即“校”字,系隶书之变体。朱熹《论语集注》:“校,计较也。”犯而不校,意为遇见侵侮自己的言行,能持宽容态度不与之计较。与《论语·宪问》中之“以德报怨”、“以直报怨”思想一致。《中庸》中有“宽柔以教,不报无道”,也是宽容柔顺待人,对横逆不道言行,不计较个人恩怨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