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泛指利益或功利。有公利和私利之分。在先秦,各家都对利有所论述。《论语·里仁》:“放于利而行,多怨。”北宋邢昺疏:“人每事依于财利而行则是取怨之道。”此指个人之利,私利。对君主之利,有的崇之为“公利”,有的斥之是“私利”。在道德价值观上,常与“义”对举。墨家“尚利”,以“兴天下之利”为行为的价值取向,并用以作为区别善、恶的标准,强调:“义,利也。”(《墨子·经上》)肯定了利与义的统一。法家韩非视利己(“自为”)为人的本性。并称君利为“公利”,臣利为“私便”,认为人各“利异”,公私相背,强调“塞私便”而“立公利”。道家崇尚“自然”,主张“绝巧弃利”,超乎“利害之端”。儒家“轻利”,尤贱私利。斥求利是“小人”的品性,盗跖的行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孟子·尽心上》)荀子承认“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但又视“利”为“恶”的根源,“保利弃义,谓之至贼”(《荀子·修身》)。汉儒董仲舒更以为“利者,盗之本也”(《春秋繁露·天道施》)。“故君子终日言不及利”(《春秋繁露·玉杯》)。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使儒家的道德价值观具有非功利的道义论特点。宋明理学家进而认为:“不独财利之利,凡有利心便不可”(《二程遗书》卷十六),“盖只以利为心则有害”(《二程遗书》卷十九)。主张“不论利害,唯看义当为与不当为”(《二程遗书》卷十七),“不顾利害,只看天理当如此”(《朱子语类》卷二十七)。与之相对立,南宋陈亮、叶適则强调“功利”的道德价值,“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习学记言》卷二十三)。明李贽肯定私利的合理性,“夫欲正义,其利之也;若不谋利,不正可矣”(《德业儒臣后论》)。清颜元以“富天下”、“强天下”为大利,提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四书正误》卷一),把计谋功利视为道义的目的。近代进步思想家引入西方功利主义,批判传统儒家的“贱利”思想,肯定私利并与他利相结合。严复主张“开明自营”,即“大利所存,必其两益”(《天演论》导言十四《恕败》按语)。“五四”时期,又有陈独秀等人的“自利利他主义”,认为要利己就必须利他、利群,主张以个人利益为基地,调节利己与利他的关系。参见“义利之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