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命

中国哲学史范畴。周时关于天命的观点,主要是指上天的命令或任命,与后世指命运、定数意义的天命有歧。如:“上帝既命,侯于周服;侯服于周,天命靡常。”(《诗经·大雅·文王》)这是天命思想发展的初级阶段。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主张尽人事而待天命。孟子的天命,已非谆谆之诰命,而是具有人力所不可改变的必然趋势的意义。因此,他给天命作了这样的界说:“莫之为而为者,天也;莫之致而至者,命也。”(《孟子·万章上》)天命犹如一种必然性。譬如:“吾之不遇鲁侯,天也。臧氏之子焉能使予不遇哉?”(《孟子·梁惠王下》)天命相似于不可抗拒的命运。荀子之天,也指命运、时遇而言。“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荀子·天论》)他在《天论》中解释说:“楚王后车千乘,非知也;君子啜菽饮水,非愚也,是节然也。”是就时遇而言的。君子重人为而轻天命,小人则轻人为而重天命。荀子还认为要“制天命而用之”,这在一定意义上反对了命定论。唐代刘禹锡分析批判了宿命论。他认为天地万物之间只有理、数、势,而无所谓命,人们把一种人力所不能及、不能把握的必然性,误当作天或命的支配,其实,“水与舟二物也。夫物之合并,必有数存乎其间焉。数存,然后势形乎间焉。一以沉,一以济,适当其数乘其势耳。彼势之附乎物而生,犹影响也”(《天论》中)。这里“数”指事物的规定性,“势”指事物的必然趋势。在江湖中行船,或沉或济,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当事物发展处于稳定的时候,人们容易看到其规定和必然性,把握其规律,当事物急剧变化时,就不易掌握。但这并非天命,而是理、数、势的作用。这是刘禹锡的独到之见。韩愈照搬儒家天命论而毫无创造性。他把人的贫富贵贱归之于天命:“贤不肖存乎己,贵与贱、祸与福存乎天,名声之善恶存乎人。存乎己者,吾将勉之,存乎天,存乎人者,吾将任彼而不用吾力焉。”(《与卫中行书》)命之穷通,不是人力所能改变的。明初,刘基反对天能降祸福于人的天命论,他在解释现实社会中的祸福现象时,提出阴阳交错互胜思想。他说:“气有阴阳,邪正分焉。阴阳交错,邪正互胜,其行无方,其至无常,物之遭之,祸福形焉,非气有心于为之也。”(《诚意伯文集·天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