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所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就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各负其责,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既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正确执行法律,做到不枉不纵,保证案件质量。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机关担负着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共同任务。由于三机关担负有共同任务,但又有不同的职责和分工,所以便产生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互相配合是通过分工负责来实现的,分工负责又是互相配合的组成部分,互相配合之中有制约,互相制约之中又体现了配合。只有把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辩证地统一起来,才能避免或防止办案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偏差和错误。任何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的做法,都会使三机关在同犯罪行为进行斗争中削弱或抵销力量,从而不但不能很好完成各自的职权范围工作,同时又必然会影响共同任务的实现。
正确贯彻执行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机关的集体力量和智慧,集思广益,齐心协力地去完成刑事诉讼法任务,防止在办案过程中由于主观片面所造成的差错,或在差错发生后能够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