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按照宪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以这个总原则为前提,一切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权实行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按照本民族广大人民的意愿,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并且平等地参加管理国家,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区域自治是列宁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提出的一项社会主义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原则,也是党和国家在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结构的基本理论解决我国民族的一项根本性政策。除宪法对这项政策作了原则性规定外,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之有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