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民事权利客体。指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如果没有客体,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无从说起。例如,没有标的即不成其为买卖,没有房屋就不成其为房屋租赁关系,等等。
关于民事权利客体究竟包括哪些种类的问题,目前在国内外的民法学著作中是有分歧意见的。按照比较公认的见解,可将客体分为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类。作为客体的物,不仅有人力所能支配的有体物(包括自然物和人工物),如土地、房屋、机器等,而且还有人力所能支配的自然力,如水力、电力等。所有权的客体都是物,债权的客体也有不少是物。行为指人的活动,许多债权都是以行为作客体的。例如,基本建设承揽关系中的设计、建筑、安装等行为,运送关系中的将货物或旅客安全、及时地运达一定地点的行为,等等。智力成果是一种通过创造性的劳动而获得的精神财富。例如,学术论著、文艺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创造发明是发明权的客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