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民事主体。指能够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所有人与非所有人等,只有一个主体不成其为民事法律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在许多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参与者既是权利主体,同时又是义务主体,如买卖、租赁等。在另一些情况下,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如借贷、赠与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可能都是单一的;可能一方是单一的,另一方是多数的;也可能双方都是多数的;甚至有时一方是特定的,另一方是不特定的。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是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认可的。在我国,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主要是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的社会组织)。国家则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我国的全民财产是经国家授权,由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与此有关的民事活动是由上述单位以法人的资格进行的。只有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下,国家才以民事主体的资格直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签订外贸协定,承受无主物和无人继承的财产等。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是以国库的名义对外负财产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