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才能实现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
这里所说的权利,是指权利人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请求保护。
这里所说的义务,是指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满足,如果不履行义务或者不适当地履行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总是和权利相适应的,而不是无限制的。
一般说来,权利可以主动放弃,义务则不能自行免除。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此不能作机械的理解。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是国家财产;它们作为法人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履行其对国家所承担的义务;所以不能任意放弃权利,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两者各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身存在的条件。任何权利都要通过有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任何义务都要有人享受权利才有履行的意义。权利和义务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表现了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