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对象——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有的资产阶级学者把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说成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其目的无非是掩盖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掩盖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民事法律关系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国家予以承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才被赋予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
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例如,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著作权发明权关系,继承关系等,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种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三,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些要素是缺一不可的(参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虽然为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但这些规范本身并不能在不同主体之间创设民事权利和义务。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参见《民事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