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名曰权利能力,实际上是权利和义务能力,这种权利能力是一切民事主体的根本属性;有了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成为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

权利能力不同于主观权利,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其权利能力是始终存在的;主观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后实际取得的权利。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同在,两者不可分离;主观权利则是可由民事主体处分的。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未出生的胎儿虽不具有权利能力,但应为其保留法定继承中享有的份额,也可以将未出生的胎儿作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均须以出生时存活者为限。如系死产,上述财产应依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消灭,法人的权利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其内容决定于成立法人的宗旨和业务活动的范围。因此,各类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