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改犯人的奖惩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改造机关有权根据劳改犯人的改造表现,给予各种不同的奖励和惩罚。奖惩可以分为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行政奖励是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劳改犯人予以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行政处罚是对违反监规纪律的劳改犯人予以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对劳改犯人的行政奖惩必须由中队委员会集体讨论,报请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或者少年犯管教所的主管领导部门审核批准。刑事奖励是对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劳改犯人予以减刑或者假释。对劳改犯人的减刑或者假释应由罪犯所在的劳动改造机关提出意见,提请劳改机关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刑事处罚是指对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劳改犯人的惩处。其中在劳改期间又犯罪的,与前罪数罪并罚;劳改犯逃跑的,以脱逃罪与前罪并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刑事处罚应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对劳改犯人的奖惩是正确执行劳动改造的方针政策,促进罪犯改造的重要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