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主要内容有三: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的豁免。三项内容组成一个有机体,互相联系而又相对独立。这是一个古老的原则,为立法、实践和权威学者的学说所承认。但自十九世纪末叶以来,出现了职能豁免说,主张国家只在行使“统治权”时才享有豁免权,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则不享有豁免权。但他们也承认,这不是国际法原则,只是少数国家的国内法规定,是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例外。同时,也承认很难区分“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我们坚持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但在特定的具体场合,主张一国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享有豁免权。至于以法人名义享有的国家财产及进行的活动,尽管是国营公司,我们并不坚持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