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待遇。外国人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该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外国人待遇是指普通外国人的待遇,不包括外国的外交官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一国内的无国籍人,一般按外国人看待.
在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处于该国法律管辖之下,同时又受其国籍国的管辖和保护。
国家有权制定有关外国人出入境、旅行、居留和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法律。外国人入境应持有合法的证件,包括护照、签证(有免签证协议的除外)或其它证明文件。。在没有种族和其它方面歧视的前提下,国家有权限制某些人和某个特定人员入境。外国人出境应是自由的,除非有正在追究之未了的刑民案件和其它正在追究的违法行为。
国家对外国人的旅行和居留多作有限制,但现今各国争相开放,特别是随旅游事业的发展,这些限制在逐渐放宽。
外国人入境后的待遇问题,是国际法关于外国人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外国人待遇有以下几种:
一般外国人待遇。指国家只要允许外国人入境居留,就应该给予他就业、民事关系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国家之间在协议的基础上彼此给予对方公民和法人的待遇。有关协议多明确规定这些待遇的内容,主要是在进出口贸易,税收,开业项目和其它经济活动方面。国民待遇是国家给予外国公民和法人的待遇不低于他给予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是国家给予别国公民和法人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公民和法人的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无歧视的待遇。
优惠制。在协议的基础上,由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不要回报的优惠待遇。优惠制是为了弥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经济实力的悬殊,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也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经济。优惠制是国际新经济秩序的一个内容。
外国人同时处于其国籍国的管辖和保护之下,国家有权保护在外国的本国侨民的合法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