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权和豁免

伴随着外交使节的出现,在历史上形成了外交代表人员享有一定特权和优遇的惯例制度。到18世纪有的国家已颁布规定外交特权的国内立法。国际社会确认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理由和根据,是为了保证代表国家的外交使节能有效地执行职务。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是一部比较完整的外交特权法规。根据公约的规定,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使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2)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3)通讯自由;(4)免纳捐税和关税;(5)使馆馆舍和交通工具有权使用其本国国旗和国徽。

(二)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包括:(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3)刑事管辖的豁免,以及一定范围和条件下的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4)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检查;(5)其它特权和豁免,如免除驻在国的一切个人劳务、各种公共服务和关于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等。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扩大了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适用范围,赋予行政和技术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使馆的服务人员也享有某些相应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