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使节是国家派出的外交代表人员的总称。在古代,国与国之间进行谈判,相互派遣和接待使节。到了十三世纪,开始出现常驻使节,彼此派出的使节驻在对方国内,以便更好地谈判相互间的国际事务。于是就产生了新的一类国家官员,即外交官。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使节形成为一种普遍制度,并日趋完善和规范化。
现在规定使节制度的主要有两个条约: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9年12月16日《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前一个公约适用于国家派驻国外的常驻使节,后一个公约适用于国家派往国外的临时使团。按公约规定,外交使节的任务是代表国家在国外有效地执行职务。公约规定了外交使节的地位、等级和为了执行职务应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使馆馆长分为三级:(甲)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庭大使,及其他同等地位之使馆馆长;(乙)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及教庭公使;(丙)向外交部派遣之代办。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都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或临时使团团长。
派遣哪一级外交代表,应由有关国家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