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因果关系

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客观上的联系。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原理有以下要点:(一)客观性。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其存在并不以行为人或司法人员的是否预见、认识或能否预见、认识为转移。(二)相对性和特定性。刑法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三)时间序列性和引起与被引起性。从发生时间上看,危害行为必定在先,危害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原因不仅要在结果之前,它还必须具有引起和决定结果发生的作用。(四)条件性。具体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对之确定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考察。(五)复杂性。在一果多因情况下要区分主次原因。(六)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查明因果关系的具备,只是解决了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这时要使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还必须查明是否具备主体和主观方面要件。犯罪构成是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不能把因果关系的具备等同于犯罪构成的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