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关发布的命令、文告。《尔雅·释诂》:“令,告也。”《释名》卷六:“令,领也,理领之使不得相犯也。”具有法律效力。《周礼·秋官·士师·:“四曰犯邦令。”《秦简·法律答问》:“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秦统一后,定皇帝的“令为诏”。汉沿之。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汉书·杜周传》:“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疏为令。”《汉书·宣帝纪》注:“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二)魏、晋、隋、唐规定为国家等级制度及其他内容的法律形式。自魏晋起,律、令分异。杜预《注律序》:“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新唐书·刑法志》:“令者,尊卑贵贱之等级,国家之制度也。”其含义已与秦汉不同。但唐令不只规定国家等级制度,还有其他内容,如有《田令》、《厩牧令》、《关市令》等等。(三)令常与其他词连用,如律令、诏令、法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