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造成或足以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如使用放射性物质,使用有害微生物,破坏矿井通风设备,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等等。只要是用危险方法进行破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