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现代关于国际私法理论的两种学说。“本地法说”为美国法学教授库克和劳伦森所倡导。库克在1942年出版的《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一书中,全面阐述了“本地法说“: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有时需要考虑外国实体法;但只采用了与涉外因素所涉及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中相同或者至少相似的规则作为自己的规则,就是将外国法规则“合并”到“本地法”之中;因而法院所承认和执行的权利并不是外国的权利,而只是根据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是所谓“本地权利”。
“政府利益说”为美国法学教授柯里所提出并受到最广泛注意,主张:“最好是抛弃掉冲突规则”,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办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如只有一国有“合法利益”,就应适用该国法律;如两国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家,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家的利益也是如此;如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者时,则可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尽可能地适用法院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