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件事实有证明意义的书面文件。确切地说,是指以其内容来肯定或者否定案件事实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合同书、户口本、信件等。书面文件是书证,但并非一切书面文件都是书证,这要看具体情况。当它是以其内容来肯定或者否定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时,它就是书证。当它是以其外部特征或所处的位置来证明案件的一定情况时,它就是物证。弄清这个区别,有助于根据它们各自的特点对其进行正确的审查判断。对于作为物证的文件,主要是研究它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作为书证的文件,则主要研究它的内容的确定性可靠性。书证既可由单位、个人提供,也可由司法机关主动收集。书证的收集,可以通过有关的法律允许的各种方法进行。书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和遗失。保全书证,可以采取抄录、印刷、拍照等方法。书证是重要的证据来源,但书证并不完全可靠。对书证也应当审查判断。要审查书证有无伪造情况,研究书证的来源和内容,必要时,对书证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