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的,须依法办理登记。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双方自愿离婚仍须依法办理登记,有利于正确处理离婚问题,保护当事人、子女和社会的利益。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与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相同(参见《结婚登记》)。在程序上也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即使离婚申请是男女双方共同提出的,登记机关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作促成和好的调解。
办理离婚登记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双方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都是真实的、出于自愿的,而不是虚假的、违背本人意志的。条件之二是当事人之间就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和生活等问题,已作出妥善的安排,双方并无争议,如果查明当事人在离婚问题或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尚有争执,都应不予登记;双方的纠纷可按诉讼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