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国民党的反革命“法统”,是国民党政府法律体系的总称。它包括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民诉法、刑诉法等六种代表性的法典,有关的单行法规与特别法,以及判例和解释例。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主要仿效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也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传统。此外,还搬用二、三十年代德国、意大利、日本法西斯国家的某些法律原则和规定。因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是封建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它假托以“三民主义”为宗旨,标榜“法律维护公正”,然而其本质不过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传统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废除六法全书的指示。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令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