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

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本罪由一般主体构成,与其职务无关,行为不具有渎职性质。此罪因与他人受贿、行贿有联系,故刑法将它与受贿罪在同一条文予以规定。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至于介绍贿赂者是企图从中取利,或是出于亲友关系自愿牵线搭桥,不影响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