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甲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但根据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应适用甲国法;这时,甲国法院转而适用本国的实体法;这个适用法律的过程叫“反致”。转致是指甲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但根据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则应适用丙国法;最后,甲国法院按丙国实体法处理了该案件的适用法律的过程。产生反致、转致,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有关国家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问题规定了不同的“冲突原则”;(二)法院地国家把本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实体法和冲突法的总和,而援引了它的冲突法。各国对此态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