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革命罪

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各种反革命犯罪的总称,是性质最严重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二)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个别罪如背叛祖国罪,只能由中国公民构成。(三)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第91至102条规定的各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这些行为共同的特征在于行为的锋芒所指是我国的政权和根本社会制度。(四)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必须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定目的,通常称为反革命目的。有些具体罪的行为本身就很明显地表明被告的反革命目的,如背叛祖国罪、阴谋颠覆政府罪、阴谋分裂国家罪、策动叛变或者叛乱罪、投敌叛变罪、特务罪、间谍罪等等。而有些罪仅从行为及其后果来看,与其他刑事犯罪是一样的,如反革命破坏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中的各种破坏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罪中的杀人罪、伤害罪。它们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的行为是基于反革命目的而实施的,后者则没有反革命目的。因此,可以认为危害行为是否基于反革命目的而实施,是区分反革命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