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税盐 五代时,在城镇按屋税配售食盐,称屋税盐。后周广顺三年(953)敕:“诸州府并外县镇城内,其居人屋税盐,今后不俵,其盐钱亦不征纳。” 相关文章: 承天太后 五经文字 罨撒葛(935—972) 营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