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税 明代税课之一。始于弘治七年(1494)。凡客商到京城发卖货物,除纳商税之外,还须以十分为率,于张家湾纳税三分,至崇文门再纳七分。如张家湾未纳,则崇文门须补纳。 相关文章: 左传附注 《康斋文集》 都匀府 太常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