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口头或文字的形式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的行为。主要特征是:(一)以不特定的多数群众为宣传煽动的对象。(二)宣传煽动的内容主要是: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煽动群众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宣传煽动的手段有张贴、散发、投寄、出版反革命标语、传单、大字报、信件、刊物,或当众发表反革命讲演,或制造和散布反革命政治谣言等。(三)宣传煽动必须以反革命为目的。因一时一事不满或对党的政策不理解而发牢骚、讲怪话的;向领导反映意见、批评干部,言语过激甚或杂有攻击性言词的;不慎写错标语、喊错口号,以及乱写乱划无意中形成反动词句的等,都不构成本罪。以反革命为目的,实施了宣传煽动行为,即为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