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研究实在法为目的,否认对法律作任何价值判断的一种法学流派。分析法学派最早起源于12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19世纪正式崛起于英国。最早代表人物是奥斯丁。奥斯丁把法律分为“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和“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认为法理学的任务是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实在法是它研究的唯一对象。至于法律是好是坏,是合于正义还是不合正义,是属于“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的范畴,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在研究方法上,奥斯丁主张只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分析,揭示法律规范的基本含义,阐明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奥斯丁还主张给法下一定义,他说:“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人要求下面的人怎么行为的命令。如果不服从这种命令就要加以制裁。”在这个定义中,奥斯丁把主权、命令、制裁三者揉在一起,把这三者看成是构成法律的基本要素。其实,奥斯丁关于法的定义并不“准确”。他只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意义,法律是义务,否认了立法者本身也必须遵守法律,否认了法律授予权利的属性。奥斯丁只注重对现行法律的分析,忽视对法律发展变化的研究,只把命令看成是法律的唯一渊源。显然,这是一种极为肤浅的、形式主义的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