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与诉讼活动不同,是一种非讼活动,是在纠纷发生以前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赋予其法律上的证明力,目的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一旦发生纠纷,起到证据作用,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办理公证事项的,要提出申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活动应坚持真实性、合法性、及时、保密和便民原则。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一定意义的文件、证书的总称,即能够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书,如结婚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书等。根据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证明这些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签名、印鉴是否属实,文件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是否相符,从而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有行为和事件两种,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行动,如结婚登记;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如人的死亡、出生,继承开始,抚养关系产生等。由公证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指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