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简称少管所,是我国劳动改造机关的一种,是对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少年犯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根据少年犯的特点,少管所实行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改造方针,本着严管多教的精神,采取启发诱导与限制监督相结合、表扬奖励与批判教育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对少年犯着重进行政治思想、社会主义道德、基本文化和生产技能教育,并在照顾他们生理发育的情况下,组织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新人。少年犯在服刑期间,已满十八岁,且余刑在两年以上的,一般应转送监狱或者劳动改造管教队继续服刑改造。少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由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少管所设所长、副所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管教人员、文化教员以及后勤工作人员和相应的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