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8~1794)意大利法学家,刑法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出身于没落贵族家庭。青年时期曾参加过激进组织,宣传启蒙思想。其代表作是《论犯罪和刑罚·,该书先后被译成多种文字。他信奉社会契约论观点,主张人类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放弃最小限度的自由,以获得最大限度的权利保障。他认为法律应该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对封建专制主义刑罚制度进行了猛烈抨击,倡议对刑法制度进行人道主义改革。他提出刑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而立法权只能属于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机构;犯罪应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官不得任意解释法律,更不能在刑事审判中采用类推方法;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应当是衡量犯罪轻重的标准;实行无罪推定,任何人在其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应被视为无罪的人;对犯罪者采用刑罚应与其犯罪程度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法犯罪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而不是实施报复;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和必需的,应该尽可能温和;死刑应该废除,死刑不符合正义的要求。他的这些主张,对于揭露和批判封建专制主义刑法制度、确立和改革资产阶级刑法制度,具有历史进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