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4月工农民主政府颁行的重要刑事法律之一。共41条。
主要内容:
(一)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
(二)列举出28款具体罪行,如组织反革命武装及土匪或勾结帝国主义、军阀进攻苏区,举行反革命暴动者;组织各种反革命团体破坏苏维埃,意图恢复豪绅地主阶级统治者;组织煽动居民拒绝纳税,企图危害苏维埃者,等等。
(三)凡犯以上各罪之一者,分别主次轻重,判处死刑、监禁(10年以下6个月以上)、没收财产、剥夺公民权等刑罚。
(四)采用类推原则,即“本条例所未包括的反革命犯罪行为,得按照本条例相类似的条文处罚之”。同时规定了再犯加重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未遂犯、附和犯、胁从犯、自首分子、自新分子等得减免刑罚的原则。但其中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也得减轻处罚的规定,则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