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除前言外,共17条。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又修正通过,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法和中央工农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主要内容是:
(一)规定“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由他们选派代表掌握政权,对工农劳动群众实行民主,剥夺军阀、官僚、地主、豪绅、富农及一切反革命分子的政治权利。即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的国家。
(二)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即确定了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为工农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及中央政府的组织体制。
(三)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
(四)确定了工农劳动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凡苏维埃公民,不分男女、民族、宗教信仰,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政权、武装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
(五)确定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维护中华民族的完全自由与独立,反对帝国主义的特权及其对中华民族的压迫,联合世界无产阶级与被压迫民族。由于当时左倾错误路线的干扰,宪法大纲中有一些极左的规定,但它与一切反动的“宪法”、“约法”相比,终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它对于当时工农民主政权的各项建设事业起了积极推动作用,并为后来制宪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