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12月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一部废除封建剥削制度的土地改革法。共14条。主要内容有:(一)规定没收“所有封建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和“富农的土地”;“没收一切反革命的组织者及白军武装队伍的组织者和参加反革命者的财产和土地”;一切祠堂庙宇及其他公共土地,“必须力求无条件地交给农民”。(二)被没收的土地、财产,经过苏维埃,按数量、质量分配给贫农、雇农、中农、苦力、红军。(三)确定农民土地的所有权,不禁止土地出租与买卖,但禁止富农投机与地主买回原有土地。这部土地法的贯彻实施,在当时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极左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