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采用“民商统一法典”的编制原则,将属于商业行为中的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运送等项编入民法债编,其它不能包括的内容则制定单行商事法规。1929年9月至1931年7月,先后公布了《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和《保险法》。此后,国民党政府又陆续颁布或修订了不少有关商事或调整经济的单行法规,为四大家族鲸吞民族资本提供了法律依据,并竭力保护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在华的经济权益,为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提供了方便。
国民党政府采用“民商统一法典”的编制原则,将属于商业行为中的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运送等项编入民法债编,其它不能包括的内容则制定单行商事法规。1929年9月至1931年7月,先后公布了《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和《保险法》。此后,国民党政府又陆续颁布或修订了不少有关商事或调整经济的单行法规,为四大家族鲸吞民族资本提供了法律依据,并竭力保护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在华的经济权益,为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提供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