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3月11日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共7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天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56条。它根据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在政府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规定国家机构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和法院组成;根据资产阶级宪法的民主自由原则,具体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为了限制袁世凯,保卫革命成果,它确定实行责任内阁制,扩大参议院的权力,限制和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并规定了约法严格的修改程序。《临时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二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在当时,它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